对水利工程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工程监理等单位
作者: 天津鼎上工程有限公司
发布时间: 2019年07月04日 20:10:56
对水利工程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、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;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;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
服务名称
对水利工程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、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;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;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
受理机构
渭南市水务局水政与安全监督科
事项依据
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93号)第五十五条
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限期改正,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重大安全事故,构成犯罪的,对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:(一)对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、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;(二)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;(三)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。
服务对象
法人、其他组织
办理流程

办理时限
无
收费标准
不收费
咨询电话
0913-2933310
办公时间及地址:
渭南市车雷街69号东配楼315办公室,法定工作日
乘车路线
乘216路、18路公交车,在渭南市便民服务大厅站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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